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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
及成都市户籍在都江堰市居住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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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保障成都市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168号)等精神,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流动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做好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工作。

二、具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

1.居住证积分达到11分及以上(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但未入户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其他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成都市户籍在我市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要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以及我市户籍跨乡镇(街道)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要跨乡镇(街道)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内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我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截至申请当年5月31日,已在我市连续居住满一年;截至申请当年5月31日,已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随迁子女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从2020年起,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成都市户籍在我市居住务工或我市户籍跨乡镇(街道)居住务工人员已在我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及已在我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计算截止时间到当年5月1日。

(二)高中阶段教育:

1.成都市以外户籍学生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且有应届初中学籍,可在其初中学籍学校申请,报名参加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在填报志愿时,可以填报我市公办普通高中(限调剂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和中职类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师范)]。

2.成都市其他区(市)县户籍学生可在应届初中学籍学校提出申请,报名参加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按当年我市的中招录取政策执行。

三、实施保障

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强化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的共享应用效能,适时根据流动人口的分布、数量、积分情况等开展研判,为当年入学工作的平稳推进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一)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工作细则;做好对市域内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制定我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市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相关工作,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市公安局负责出具并验证成都市居住证、提供我市流动人员的居住证积分信息;市房管局和市国土局负责流动人员的居住房产证明相关工作;市场质量监管局负责流动人员的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工作;市委编办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成都市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动态调整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其他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的管理及服务相关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及时办证、积分和登记。

四、责任追究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不断完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流动人员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入学资格。

五、其他事宜

(一)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0日止。

(二)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我市此前发布的涉及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政策停止施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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