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和部分乡镇道路交通秩序,切实加强机动车临时停车秩序的管理,营造安全、有序与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市蒲阳干道、张江路、桂花路、西川街、平武巷、凤邻路、金桂巷、牡丹巷、紫薇巷、江安河东路下段、金江路、康兮路、蒲阳河北路中段、芳菲路、奎光东五街、奎光东四街、中医院北路、崇义镇梳妆街、崇义镇义欣路、聚源镇聚兴大道、蒲阳镇金凤路、蒲阳镇蒲村街、蒲阳镇新虹路、金马镇金马街、金马镇金堰街、胥家镇石龙上街、胥家镇石龙下街、中兴镇中大街、中兴镇中环路、大观镇高尔夫大道、青城山镇大三路、青城山镇环山路、石羊镇东大街、石羊镇三羊大道等34条道路的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以上道路通过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的方式,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
(一)在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的道路,禁止机动车临时或者长时间停放。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依法予以150元的处罚。
三、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文明参与交通,绿色低碳出行。
四、本通告自2019年3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都江堰市公安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