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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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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案件,某公司在彩虹大道南段道路上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后未恢复原样,现场不能出示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其罚款6000元。

法律链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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