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成青路某路段有人利用拖拉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经调查,王某承认自己在2020年3月15日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被巡查人员当场发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某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其罚款400元。
法律链接: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