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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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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储存罐装天然气案

2020年3月25日下午,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蒲阳街道某酒厂内私自储存罐装天然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来到蒲阳街道。经查,刘某私自储存罐装天然气属实,当事人对此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其罚款500元。

法律链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音喇叭揽客案

2020年6月23日,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玉堂街道检查时发现谢某在玉堂街道青城水街高音揽客,影响居民生活。经查,当事人谢某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经警告,仍不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进行警告并处罚款200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使用喷淋、冲洗等防尘案

2020年5月25日,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某公司在都江堰市都汶高速和S106线交界处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防尘降尘设施,未对驶离车辆进行冲洗,造成出入车辆车身、车轮带泥上路,污染施工处现场出入口和道路。经查,某公司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防尘降尘设施,未对驶离车辆进行冲洗,造成出入车辆车身、车轮带泥上路,污染施工处现场出入口和道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某公司立即整改并对其罚款1万元。

法律链接:《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喷淋、冲洗等防尘降尘设施,对驶离车辆实施冲洗,避免车身、车轮带泥上路行驶……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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