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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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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使用喷淋、冲洗等防尘案

2020年5月25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案件,某公司在都江堰市都汶高速和S106线交界处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防尘降尘设施,未对驶离车辆进行冲洗,造成出入车辆车身、车轮带泥上路,污染施工处现场出入口和道路。经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某公司立即整改并对其罚款10000元。

法律链接:《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喷淋、冲洗等防尘降尘设施,对驶离车辆实施冲洗,避免车身、车轮带泥上路行驶……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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