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任某在玉堂街道玉府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铺设管道。经查,当事人任某在玉堂街道玉府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铺设管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令当事人任某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0元。
法律链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