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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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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生活生产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以及《都江堰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本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是指本市一环路(青城路青城桥头、观景路紫宽路口)以内(含青城路、观景路)的地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及都江堰景区、青城山景区和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二、一环路(青城路青城桥头、观景路紫宽路口)至外二环路永安大道(灌温路口至壹街区)区域(含永安大道)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2月11日和2月12全天,2月13日至2月17日和2月26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禁放区域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恶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都江堰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都江堰市公安局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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