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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天然水域
实施春季禁渔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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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21年天然水域实施春季禁渔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全市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自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禁渔内容:禁渔期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渔业资源的捕捞作业以及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等活动。

四、监督管理:按照我市天然水域十年禁捕相关规定,禁捕期和禁渔期禁止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拖网、围网、地笼网、罾网、滚钩等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等行为。违反禁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禁渔期间全市天然水域禁止水禽放养、扎巢取卵、游钓娱乐(包括一人一竿、一线、一钩的垂钓行为)和挖砂采石等。其余时段按照我市天然水域十年禁捕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义务。举报电话: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028-87283259,都江堰市公安局110,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028-61148746。

本通告有效期自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都江堰市公安局

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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