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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扔下河、扯断电线、加私锁

共享单车遭“毒手” “哈啰”呼吁文明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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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诞生方便了都市人的生活,比如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等,这些无疑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非常多的便利,尤其共享单车的出现,作为一种绿色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不仅填补了出行“最后一公里”的空白,而且丰富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但是就是这样优质的交通资源,在我市却遭到了人为破坏。

共享单车被扔进河、车头电线被扯断、加私锁据为己有等现象在我市发生。记者采访了多位市民,大家一致认为这些不文明的现象背后,折射的不仅仅是市民素质的高低、法治观念的淡薄等,也考验了城市的管理水平,对运营方的后期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人人都是文明宣传员,文明的创造和维护,需要你我齐心协力共同完成。

本报记者 缪英 文/图

不良现象 共享单车遭破坏

7月4日中午12点左右,在柏条河胥家段,哈啰单车都江堰城市主管金鑫和几位运维人员正在制作工具,准备打捞被扔在河中央的一辆哈啰单车。只见河水湍急汹涌,运维人员在长约10米的绳子一端绑上铁钩,再将铁钩奋力甩出,等铁钩挂住单车后,几人扶着石栏杆合力使劲拉拽,由于水流冲击力较大,几人试了好几次才将单车打捞上来。

被打捞上来的单车身上覆盖了一层水草,运维人员将其全身打理干净。被水浸泡过的单车部分零部件已遭损坏,需要维修后才能使用。

金鑫介绍,为了让用户更好地体验共享单车带来的便利,目前,都江堰市哈啰单车有将近30人的运维团队,扩大了仓储面积。同时,招募了6名司机,每天分时段将外围的车辆拉到市中心。而最近我市破坏、私藏共享单车的现象时有发生。6月30日,运维人员在外江大桥发现1辆车被人从桥面直接扔下十多米深的金马河河滩,打捞上来的单车由于受损严重,只能作报废处理。还有人为了自己方便,将单车上私锁,推到楼道里私藏或停到地下车库,更有甚者直接把自行车锁砸掉,将单车据为己有。

金鑫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请文明使用共享单车,同时,车辆骑完后需第一时间关锁,并停放到公共区域。共享单车依靠太阳能充电,在没有光线的情况下,车辆会失联,导致无法开锁,影响用户使用。

市民声音 道德缺失影响城市文明形象

在柏条河段打捞单车时,市民范中久正巧路过并目睹了打捞的全过程,看到曾经高颜值的小蓝车变成了“落汤鸡”,范中久很是气愤:“好好的单车被扔进河里,简直是道德败坏、素质低劣,应该受到谴责,如果我发现这种情况会及时制止并举报。”

市民何倩表示,破坏单车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它破坏了公物也影响了市容,更不利于都江堰市文明城市的创建,市民、游客平常使用“小蓝车”这些共享物品的时候,应该爱惜它,并在使用完后把它们摆放整齐。

周震是市人民医院的一名医生,哈啰单车是他每天上下班的工具,在使用单车的过程中,他一直非常爱惜。对于单车被破坏现象,周震说:“出现破坏现象,的确是个别市民素质不高。共享单车带给大家方便的同时,还是要考虑下一位骑行者的感受。共享就是为了大家方便,大家就要共同营造好这种氛围。我使用的时候,就把它当成自己的物品一样爱惜。”几位经常使用单车的市民观点一致:单车被破坏主要还是个人素质问题,与法治意识淡薄有关。

市民韩女士表示,在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和维护,还需要相关部门多下功夫。文明的创造和维护上,需要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完成,文明使用和停放共享单车既是对都江堰人自己形象的尊重,也是对都江堰城市文明形象的维护。

律师说法 破坏单车是违法行为

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李祝辉表示,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照规定处罚。

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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