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某道路旁将一桶餐厨垃圾倒入排水管道。经现场勘验、初步调查,当事人骆某有涉嫌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经调查,骆某承认自己在4月21日,为方便将某餐馆的餐厨垃圾倒入排水管道,被巡查人员当场发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结合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对骆某其罚款700元。
法律链接:《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城管、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对单位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